第六十五条

未知(-1)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公益性养老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收住政府供养老年人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发现其收住的老年人患有传染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也未按照规定向住所地县(市、区)民政、卫生和健康部门报告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标准和规范配备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以及其他专业人员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照料护理、康复医疗、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质的。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