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第三章 机构设立第二十三条未知(-1)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告知入住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老年人安置方案,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