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活动。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雷电灾害防御活动,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二)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