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建立废渣等石材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