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石材生产加工活动应当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并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石材生产加工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用于收集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污染防治设施,并且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