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二章 保障制度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关运行基本需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征求服务保障对象的意见后,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和开支标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