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党政机关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运行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付给工会的不动产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