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