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户外广告设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

(一)设施破损、倾斜的;

(二)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的;

(三)光电显示类户外广告出现断亮、残损的;

(四)存在其他影响城市容貌情形的。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