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维护第二十八条有效户外广告设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一)设施破损、倾斜的;(二)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的;(三)光电显示类户外广告出现断亮、残损的;(四)存在其他影响城市容貌情形的。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