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户外广告设置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结,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投诉人。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