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需要张贴户外广告的,应当张贴在公共信息栏等规划设置范围内。

对在公共信息栏等规划设置范围之外涂写、刻画、张贴广告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接受处理。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