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