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