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因室内温度不达标向用户退还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二个月内履行完毕。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