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投诉和争议处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因室内温度不达标向用户退还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二个月内履行完毕。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