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测量供热温度,应当正常关闭门窗二小时以上,将测温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之上一米处,测温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测温器具应当为经计量检定合格的数字式测温仪。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