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监管执法第三十七条有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细化量化行政处罚基准,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和引导,依法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