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监管执法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