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政府及其部门、市场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制作、形成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实物印章、纸质证照、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电子印章系统,实现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的互认互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