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并明确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