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环境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生态环境、城乡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水生态环境保护导则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指导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及措施。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