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八条有效海洋渔业船舶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按照法定职责,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将违法渔业船舶处理情况通报外事部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