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六条有效在禁渔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应禁渔的海洋渔业船舶应当在船籍港停泊,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