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