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平台,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和反馈结果。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