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平台,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和反馈结果。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