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为规范:(一)弘扬孝德文化,尊敬长辈,赡养老人;(二)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三)家庭和睦、互敬互爱、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四)应当遵守的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