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水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