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促进与监督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测评体系。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