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言行举止文明,保持合理社交距离;

(二)着装整洁得体,不赤膊;

(三)等候服务时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四)使用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五)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不大声喧哗,控制手机和其他电子设备音量;

(六)在博物馆、纪念馆、体育馆、影剧院等场馆遵守观赏礼仪,服从现场管理;

(七)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节日庆典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八)不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

(九)不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

(十)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