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条有效从物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前,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物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一并处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