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条有效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前款所称债权确定之日,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