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有效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