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有效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