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临汾市民文明公约》,自觉维护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积极参与文明行为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