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类文明创建评选内容,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引导公民参与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