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鼓励农村、社区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七夕节、中秋节、重阳节等中华民族传统节日期间,开展丰富多彩的民俗活动,继承和弘扬优秀文化传统。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