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鼓励企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