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第二十八条已修改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及器官,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行为和人格尊严。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