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六条已修改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传播先进文化,不编造、散布、浏览虚假、低俗淫秽、迷信暴力信息,抵制不健康的网络产品,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