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法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实施;其他的依法由有关部门实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