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区域内委托物业服务人对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进行经营或者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用。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