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与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