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依法确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督促其移交;任期届满但未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上述资料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就地封存,并由物业服务人保管,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及时移交。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经五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组织换届选举要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组织换届选举筹备小组,依法确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筹备小组成员包括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和业主代表,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组长。筹备小组工作开展参照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