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补委员依法产生;候补委员递补顺序按照得票数确定,得票数相同的候补委员,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投票确定顺序。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签订履职承诺书,承诺在履职期间依法履职,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在履职期间领取履职补贴。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