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十七条已修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书面或信息化等方式记名投票,表决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信息化系统公示三十日以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授权委托书和电子投票数据;选票、表决票和授权委托书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妥善保管,以备查询。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