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第十二条已修改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制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