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处应缴电费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