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解释,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公告后五日内发布公告和法规文本;未经公布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布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经过批准的法规,公告中还应当载明该法规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