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一条已修改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适时组织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