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法规案的有关问题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调研等形式。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