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